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0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旋大地第九期花園城堡百合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珮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昕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