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002號
SLDV,105,司促,14002,2016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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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0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沈士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佳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壹佰叁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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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