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747號
SLDV,105,司促,13747,2016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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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7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天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肆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天浩於民國0000000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
  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
  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
  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
  ,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
  部借款239475元整自民國095年0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095年03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立
  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39475元整,及自民國09
  5年0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並自民國095年
  0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亦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
  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
  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
  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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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