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7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天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肆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天浩於民國0000000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
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
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
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
,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
部借款239475元整自民國095年0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095年03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立
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39475元整,及自民國09
5年0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並自民國095年
0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亦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
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
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
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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