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6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沃克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季佳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墨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沃克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貳
佰壹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季佳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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