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6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孟南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一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