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5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聽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
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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