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5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運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宗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一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捌萬伍仟叁佰柒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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