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3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佳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仲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國安
一、債務人許仲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伍佰伍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九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
權人對債務人許仲仁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
國安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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