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300號
SLDV,105,司促,13300,2016101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3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松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施翠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本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萬元,及自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