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278號
SLDV,105,司促,13278,2016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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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2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倍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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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倍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