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2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𣱣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德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伍佰伍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陸拾壹
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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