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255號
SLDV,105,司促,13255,2016101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2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𣱣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德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伍佰伍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陸拾壹
  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