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2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蔡昀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八馬資訊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文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享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箴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玖拾萬捌仟叁佰伍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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