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220號
SLDV,105,司促,13220,2016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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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2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零柒元,自一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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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