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0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高琮富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高潘錦鳳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 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 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 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 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高潘錦鳳發支付命令,請求之原因事實略 稱高新平積欠伊債務,惟高新平業已死亡,應由高潘錦鳳繼 承高新平之債務等語。惟查,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釋明高新 平業已死亡,本院依職權查詢高新平之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 ,亦查無高新平死亡之註記。本院為求慎重,乃以公務電話 詢問有無高新平死亡之證據資料,聲請人僅傳真陳稱高新平 於民國103年8月死亡之片面陳述資料(應係聲請人自行記載 )。本院再以通知書命聲請人提出足認高新平死亡之相關證 據,聲請人雖傳真戶籍謄本除戶資料,然其上註記除戶原因 乃喪失國籍,並非死亡。是高新平是否業已死亡,依卷內資 料所示,有所不明,聲請人復未提出證據予以釋明,本院無 從認定高新平業已死亡。又高新平是否死亡,攸關高潘錦鳳 是否因而繼承其債務,高新平是否死亡之前提既無從認定, 自難認定高潘錦鳳應就高新平之債務予以繼承。準此,依聲 請人所提出之資料,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 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