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9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山林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研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谷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