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8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絜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燕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零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289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玉婷、詹│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
│ │333015│燕忠、詹絜│5月01日起 │8月04日止 │六二 │
│ │元 │涵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
│ │ │ │8月05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玉婷、詹│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33015│燕忠、詹絜│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涵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詹絜涵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
務人詹燕忠及葉玉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共10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75726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
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詹絜涵自105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33015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詹燕忠及葉玉婷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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