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8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宋茜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ITA ROSITA BT AHMAD ROSIDIN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