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876號
SLDV,105,司促,12876,2016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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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8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寬即陳威豪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怡君即陳威豪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家萱即陳威豪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蔣君如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威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陸拾柒萬零玖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柒佰
  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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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