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8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寬即陳威豪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怡君即陳威豪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家萱即陳威豪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蔣君如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威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陸拾柒萬零玖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柒佰
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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