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78號
SLDV,104,重訴,378,2016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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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賴紅毛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 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5 年9 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訴人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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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