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485號
SLDV,104,司聲,485,2016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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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高成淵 
聲 請 人 高成城 
聲 請 人 高張素珍
前列高成淵高成城高張素珍共同
送達代收人 李長生律師
相 對 人 游榮久 
      梁淑美 
      游榮次 
      游李清香
      統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銀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統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統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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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