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78號
上 訴 人 莊壹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良德、宏欣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
5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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