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22號
原 告 蘇總道
訴訟代理人 吳明津
被 告 曹貴全
訴訟代理人 曹勝驊
被 告 曹秀子
訴訟代理人 張源然
被 告 吳順興
訴訟代理人 陳禹璇
被 告 曹麗卿
曹貝如
曹怡婷
兼上列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曹永豐
被 告 楊德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