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622號
SLDV,103,訴,1622,2016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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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22號
原   告 蘇總道 
訴訟代理人 吳明津 
被   告 曹貴全 
訴訟代理人 曹勝驊 
被   告 曹秀子 
訴訟代理人 張源然 
被   告 吳順興 
訴訟代理人 陳禹璇 
被   告 曹麗卿 
      曹貝如 
      曹怡婷 
兼上列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曹永豐 
被   告 楊德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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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