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被 告 賀天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8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聲請附帶民事請求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因犯罪而受損 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9 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 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 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 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參照)。
四、經查,本件原告據以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5,900 萬元之犯罪 事實,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調偵 續字第2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且因本院認該部分與本案論 罪科刑部分無實質上一罪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無從併予 審理,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無刑事訴訟之繫屬,揆之前開 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 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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