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簡字第7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寬揚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七日105 年度審易字第1515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寬揚因恐嚇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7 日以105 年度審易第1515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本 院認被告可能涉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恐嚇取財罪嫌,且告 訴人鄭朝澤亦提出刑事補充告訴狀,聲請本案應行通常程序 ,不應以簡易程序審理,此有刑事補充告訴狀可憑,故本院 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易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 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