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5年度,172號
SLDM,105,審交附民,172,2016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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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2號
原   告 黃奕維
被   告 林宏武
被   告 立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琪
上列原告因被告林宏武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審交簡
第139 號),對被告林宏武立發交通有限公司提起請求醫療費
、交通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損失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以上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
於原告請求機車維修費部分,係不合法,則另以判決駁回,應併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逸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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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發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