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41號
KLDV,105,除,41,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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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楊式強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楊式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因不慎喪失如附表所示本票1 張,前經 聲請鈞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 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 定,聲請除權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 字第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104 年12月 16日刊登新聞紙,有聲請人提出之104 年12月16日之太平洋 日報附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字號之公示催告案 卷核閱綦詳。而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 個月 已於105年6月16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該本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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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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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 發票日 │ 到期日 │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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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阿梓│空白 │80年5月28日 │80年6月28日 │150,000元 │039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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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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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