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5號
原 告 林文容
被 告 李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
聲請本院核發之105 年度司促字第5927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
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7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7,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