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小調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芮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葦蓁
訴訟代理人 李怡璇
相 對 人 曾振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之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係在新北市汐止區(地址詳卷),此經被告於 本院陳明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由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被告亦主張本件應由其住所地之法院管 轄(見本院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調解程序筆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