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5年度,1335號
KLDV,105,基小,1335,2016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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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133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陳啟成
被   告 陳慧貞  原住基隆市○○區○○街00○0號
被   告 陳天中  原住基隆市○○區○○街00○0號
被   告 劉靖萍(原名劉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慧貞陳天中劉靖萍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陳慧貞陳天中劉靖萍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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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