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79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伯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零五年十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零五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
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
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伯仁於民國(下同)98年8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
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信用卡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
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年8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84,884
元未為清償(含手續費2元、消費款81,322元、已到期之
利息2,860元及違約金70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
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額之部份,計81,322元自105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1期,每期
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1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
第2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3期當期收取500元違約金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3期以上情形時,以3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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