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792號
KLDV,105,司促,6792,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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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79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伯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零五年十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零五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
  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
  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伯仁於民國(下同)98年8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
    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信用卡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
    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年8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84,884
    元未為清償(含手續費2元、消費款81,322元、已到期之
    利息2,860元及違約金70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
    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額之部份,計81,322元自105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1期,每期
    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1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
    第2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3期當期收取500元違約金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3期以上情形時,以3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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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