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750號
KLDV,105,司促,6750,2016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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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7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邵品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約定自94年3月30日起至107年7月3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10月17日止
  累計62,487元未給付,其中60,171元為本金、2,110元為利
  息、20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675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邵品緁即紹│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 │
│  │60171 │淑芬   │0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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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