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710號
KLDV,105,司促,6710,2016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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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71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黃盈誠
債 務 人 羅仕龍(即馮桂芬之繼承人)
      羅聖鈞(即馮桂芬之繼承人)
      羅聖毅(即馮桂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羅仕龍(即馮桂芬之繼承人)羅聖鈞(即馮桂芬之繼
  承人)、羅聖毅(即馮桂芬之繼承人)等應於繼承人馮桂芬
  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肆
  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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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