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46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葉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零柒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4年5月5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
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
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
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646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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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葉宏偉 130│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139072│0000000000│07月 06日 │ │ │
│ │元 │3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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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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