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號
債 務 人 張思淑
連帶保證人 林志偉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施世宏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葉雅雯
李佳鳳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周玉萍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昇銓
陳飛宏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又債務人確有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 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提供其與新北市貢寮區漁會所訂立, 自民國103年7月1日迄今之「田媽媽海景咖啡簡餐」營業之 租賃契約書影本三份(原與其配偶共同承租經營,自105年7 月1日改為債務人獨自經營)、營業稅稅籍證明一份、小規 模營業人聲請之簡單損益表二紙,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財政 部北區國稅局瑞芳服務處營業稅核課及繳納資料一份,亦有 債務人自本件聲請更生後,截至105年8月份經營成本支出收 據及收支帳目明細、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貢寮區漁會調閱之 債務人截至104年7月份營收報表在卷足憑,自屬真實。再觀 諸債務人於105年9月21日最終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其條件為:以其配偶林志偉為連帶保證人,清償期間6年 ,依本件裁定後時程,自105年11月20日起,以每個月為1期 ,至少清償新臺幣(下同)6,400元,並按其長子林毅豪於 108年7月12日即第34期,次子林毅傑109年10月12日即第50 期各滿20歲後,分階段減少扶養費用而各按月增加清償每月 4千元,共計72期,總清償金額為708,800元,清償成數約為 百分之12.91,於每月20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 別電匯予各債權人。
三、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一)債務人向新北市貢寮區漁會承租咖啡簡餐事業之經營,係 確有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形,已如上述。(二)就每月清償金額言之,債務人於貢寮區福隆海邊經營咖啡 館餐店,因海邊旅遊有淡季旺季之因素,經核其104年及 105年上半年之平均每月淨收入,確實約為2萬2千元。其 更生方案,扣除債務人自己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包括:膳食 費5千元、騎乘配偶所提供之機車作為交通工具之交通費1 千元、勞健保費939元、生活應變金800元,及與其配偶共
同扶養88年次長子、89年次次子每人每月各4千元扶養費 後,合計必要支出15,739元後之餘額約6,261元,加計其 聲請更生時財產,即於瑞芳地區農會存款餘額713元、於 國泰世華銀行之存款310元、於中華郵政之存款5元、承租 咖啡館餐事業之押租金3萬元、於保誠人壽之保單解約金 13,177元,小計財產價值17,205元,分72期增加清償;並 邀同其配偶林志偉擔任更生方案連帶保證人確保履行,提 出以每個月為1期、每期6,400元之更生方案,並各按長子 及次子年滿20歲後,各於第34期及第50期起增加清償4千 元,係將其執行業務所得扣除其自己及受扶養二子所必要 之生活費用後餘額均用於清償債務。
(三)則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708,800元,已逾其 名下存款及保險解約金價值17,205元。且債務人之聲請前 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入不敷出需配偶 共同分攤,顯低於上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 足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4條第二項第三款之清算價值保障原則,與同條項第四款 之可處分所得基準原則均受保障。
(四)債權人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者,係主張:清償比例 過低,有違公平原則;債務人未證明其營業淨利之金額; 債務人營業淨利低於財政部公布之咖啡館同業利潤標準百 分之28;不知債務人人壽保險保單有無變更要保人之行為 ;債務人應參加政府職訓並尋找符合自身健康及經濟狀況 之工作職業以提高清償金額;債務人逃避還款義務有高度 道德風險,應由法院職權延長履行期限以提高還款成數; 債務人二子每月扶養費過高云云。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53條已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除有該條第2項第3 款但書規定之特別情事外,更生方案原則僅得為6年。本 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但 書所規定延長清償期為8年之情事,債權人徒以債務人尚 有工作能力,而主張應延長清償期云云,顯然於法不合, 故此主張本院無從採用;而債務人聲請更生時,確實從事 咖啡館餐事業之經營,自無強迫債務人另覓不確定能否增 加收入之其他工作之理;債務人每月分攤就讀高中及大學 階段二子扶養費8千元,已遠低於常人生活標準之金額, 並無認列過高之情形;又本院查無債務人或其具有保險利 益之親屬有何其他人壽保險解約金可列入其責任財產;末 查其咖啡簡餐事業近二年來收支明細,實際經營年平均淨 收入約為每月2萬2千元亦屬確實可信,堪認債務人所經營 之事業,亦無浮報支出或少報收入而有收入不實之情節。
則本院堪認債務人更生方案依法已屬盡力清償,非有債權 人所述認可更生方案有道德危險或對債權人不公平之情形 ,故債權人主張上開不應認可更生方案之理由,均為本院 所不採。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確有經營事業之固定收入,並審酌收支 情形、及其家庭狀況,配偶擔任加油站員工,共同撫養二 子,居住公婆房屋;債務人以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 餘額,全數用以清償更生債務,並將存款及人壽保險解約 金價值用作增加清償,復提供其配偶擔任連帶保證人,亦 在其二子分別年滿20歲後減少扶養金額而提高清償金額, 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屬盡力清償,且無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故縱然未通過債權人會議可決,本院仍予 以認可,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 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 示之限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預計自105年11月 │
│ 20日)起,以每個月為一期,共計清償72期(6年),每期至少清償新臺幣 │
│ 6,400元。各於第34期即108年8月20日、第50期即109年11月20日,長子次子分│
│ 別年滿20歲後,各按期增加清償4千元。 │
│二、給付方式: │
│(一)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
│ 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 │
│ 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三)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項分配表所示。 │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5,487,173元。 │
│四、清償總金額:708,800元。 │
│五、清償成數:約為12.91%。 │
│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第1至33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6,400元 │
│ ×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單位新臺幣) │
├────────┬──────┬────┬──────┬────────┤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 │債權比例│受償金額 │備註 │
├────────┼──────┼────┼──────┼────────┤
│花旗(台灣)商業銀│41,174元 │0.75% │48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滙豐(台灣)商業銀│564,276元 │10.28% │658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233,563元 │4.26% │272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44,843元 │2.64% │167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418,429元 │7.63% │488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1,864,410元 │33.98% │2,175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94,679元 │5.37% │344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139,323元 │2.54% │163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29,657元 │4.19% │268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5,612元 │0.1% │7元 │ │
│公司 │ │ │ │ │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281,854元 │5.14% │329元 │ │
│公司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1,015元 │19.15% │1,226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218,338元 │3.98% │255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叁、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第34至49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10,400 │
│ 元×各債權人債權比率 │
├────────┬──────┬────┬──────┬────────┤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 │債權比例│受償金額 │備註 │
├────────┼──────┼────┼──────┼────────┤
│花旗(台灣)商業銀│41,174元 │0.75% │78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滙豐(台灣)商業銀│564,276元 │10.28% │1,069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233,563元 │4.26% │443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44,843元 │2.64% │274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418,429元 │7.63% │793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1,864,410元 │33.98% │3,534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94,679元 │5.37% │559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139,323元 │2.54% │264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29,657元 │4.19% │435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5,612元 │0.1% │11元 │ │
│公司 │ │ │ │ │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281,854元 │5.14% │534元 │ │
│公司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1,015元 │19.15% │1,992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218,338元 │3.98% │414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肆、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第50至72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14,400 │
│ 元×各債權人債權比率 │
├────────┬──────┬────┬──────┬────────┤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 │債權比例│受償金額 │備註 │
├────────┼──────┼────┼──────┼────────┤
│花旗(台灣)商業銀│41,174元 │0.75% │108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滙豐(台灣)商業銀│564,276元 │10.28% │1,481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233,563元 │4.26% │613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44,843元 │2.64% │379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418,429元 │7.63% │1,098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1,864,410元 │33.98% │4,893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94,679元 │5.37% │773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139,323元 │2.54% │366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29,657元 │4.19% │603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5,612元 │0.1% │15元 │ │
│公司 │ │ │ │ │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281,854元 │5.14% │740元 │ │
│公司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1,015元 │19.15% │2,758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218,338元 │3.98% │573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總計 │5,487,173元 │100% │708,800元 │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及扶養其親屬之行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