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意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意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意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分別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年9月,在法 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 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 定。
三、查受刑人前分別因: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 緝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2年(共2罪),其中共 同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即判處有期徒刑4 年部分)上訴後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095號判決上訴駁回 ,再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4465號判 決上訴駁回而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基 簡字第10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③竊盜案件,經 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有期5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④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2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⑤施用毒品 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基簡字第2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所犯①②③案共6 罪所處之刑,嗣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40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確 定;上開所犯④⑤案共2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 第11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再接續執行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受刑人於101年5 月16日入監,嗣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7年 5 月28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核 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