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067號
KLDM,105,聲,1067,2016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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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祥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6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祥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祥麟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及第 2 項請求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 院裁定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 定有明文。再者,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 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 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 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 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 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 參照)。又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 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 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 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 台抗字第28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 2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 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 ;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 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 裁判 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 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於本院10 5年度訴字第232號判決後雖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然因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51 9 號程序判決駁回其上訴等節,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查, 故仍應以本院為該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無誤,一併 敘明。又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 紙附卷可參(見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聲字第694號卷第1頁),是聲 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 示之4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及前開說明,得於有期 徒刑7 月以上、1年3月以下以下定其應執行刑,又斟酌受刑 人屢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論罪科刑,未見先前刑事偵、審、執 行對其果有警惕效果之具體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 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附表】受刑人朱祥麟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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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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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1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6 月13日 │104 年6 月13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4 年度毒偵字第1226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12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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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19號 │105 年度訴字第1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 年3 月18日 │105 年3 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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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19號 │105 年度訴字第19號 │
│ ├────┼───────────┼───────────┤
│判 決│確定日期│105 年4 月13日 │105 年4 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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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易科罰金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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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5 年度執字第1450號(│105 年度執字第1450號(│
│ │編號1 、2 曾經原判決合│編號1 、2 曾經原判決合│
│ │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
│ │月確定) │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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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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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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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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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 年12月15日 │104 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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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5 年度毒偵字第27號 │105 年度毒偵字第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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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232 號 │105 年度訴字第232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 年5 月18日 │105 年5 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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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1519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1519號│




│判 決├────┼───────────┼───────────┤
│ │確定日期│105 年7 月25日 │105 年7 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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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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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5 年度執字第2750號 │105 年度執字第27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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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