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珍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珍
代 理 人 陳怡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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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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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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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東峰股份有│華南商業銀│105年3月15日 │12,254元 │JD3905879 │受款人:珍 │
│ │限公司 曾│行朴子分行│ │ │ │鮮企業有限│
│ │俊銘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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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東豐調理食│華南商業銀│105年3月20日 │270,602元 │GD6380899 │受款人:珍 │
│ │品股份有限│行朴子分行│ │ │ │鮮企業有限│
│ │公司 曾健│ │ │ │ │公司 │
│ │育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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