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87號
CYDV,105,訴,687,20161028,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87號
原   告 吳紹雄
被   告 吳黃富春
      吳沂鴻
      吳沂庭
      吳曾和華
      陳志文
      吳崇輝
      吳塗發
      吳文彬
      吳振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原聲請調解,然調解不
成立,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199,724 元【計算式:48,834元/ ㎡×430 ㎡
×2/10(即原告持分)】,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扣除
原告於前開調解事件繳納之調解費2,000 元,尚有40,580元未據
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