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41號
CYDV,105,訴,541,2016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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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王銀雀
訴訟代理人 于仁志
被 上訴 人 蔡英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560,32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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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