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肇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耀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2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00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