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18號
CYDV,105,訴,318,20161004,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8號
原   告 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秀川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被   告 謝正煇
      謝正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