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53號
CYDV,105,訴,253,2016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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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社團法人嘉義市嘉邑行善團
法定代理人 蔡萬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金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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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