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89號
CYDV,105,補,389,2016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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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啟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齡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94,62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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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齡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