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許俊美
被 告 社團法人嘉義市建築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常年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常年會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9,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8,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