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常年會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85號
CYDV,105,補,385,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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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許俊美
被   告 社團法人嘉義市建築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常年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常年會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9,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8,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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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