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81號
CYDV,105,補,381,2016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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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陳素珍
被   告 翁順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00,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9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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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