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信
訴訟代理人 卓維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柏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27,013 元,應徵得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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