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74號
CYDV,105,補,374,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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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信
訴訟代理人 卓維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柏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27,013 元,應徵得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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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