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 告 王承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2,500 元,應徵得
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 元外,尚
應補繳1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