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35號
CYDV,105,補,335,2016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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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   告 王承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2,500 元,應徵得
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 元外,尚
應補繳1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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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