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30號
CYDV,105,補,330,2016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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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天青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立
訴訟代理人 黃寶賢
被   告 林竹成(兼林冬粉之繼承人)
      林山景(兼林冬粉之繼承人)
      林小棠(兼林冬粉之繼承人)
      林大群
      林王麗玉
      林純如
      呂明月
      蔡次郎
      林昱挺
      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俞安
被   告 林榮慰
      林正清(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林正國(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林雲萱(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林嘉菱(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林永茂(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林宏亭(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林正聰(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林雅文(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林山評(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林杏美(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吳文凱(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吳岳翰(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吳亭儀(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變價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嘉義市○○○
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2632、2633建號建物、未辦保存登記之581
2、5813 棟次(為地政事務所臨時編定之建號)建物,經核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148元【計算式:土地部分:
面積7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5,000元×應有部分56/7
370=36,548元;建物部分:原告應有部分1/110之房屋現值為2,
300元+2,300元=4,600元,合計為41,1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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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青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