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640號
債 權 人 阮智文
債 務 人 葉家甫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
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參照)。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
務人何智雄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何智雄之年籍資料
,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20日函命債權人於通知送
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何智雄之戶籍謄本,債權人於105
年10月31日具狀表示無法提供,是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
對債務人何智雄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