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89年度,1882號
TNDM,89,聲,1882,20001016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八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盧文繹
  受 刑 人 王雅珠
右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盧文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具保人盧文繹因被告王雅珠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釋放被告。茲以該被告王雅珠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五月 確定後,經檢察官通知執行,然竟逃匿,無法拘提到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 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麗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怡 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日

1/1頁


參考資料